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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受损植被遭滥伐 庐山瀑布景区遭厄运(图)

来源: 市场报 作者:任江华 江常问 日期: 2006/8/2 8:55:27

    而《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庐山风景名胜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由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监督。

    就秀峰风景名胜区被租赁的问题,星子县旅游局陈局长称,秀峰风景名胜区是与东方云顶“合作经营开发”,不是租赁。

    “‘合作经营开发’的名义掩盖不了秀峰景区第三次被租赁的事实!刚开发就开始毁坏农田。”秀峰景区管理处的一位职工说。

    7月18日,沿着由环庐山南山公路与秀峰景区的连接路,记者驱车来到秀峰景区,约1公里长的沥青路,到处坑坑洼洼。而与此路相距不到10米的地方,禾苗青青的稻田已被“开膛”,正在新修一条与秀峰景区相连的公路。据陈局长介绍,根据规划将在新修建的连接景区的路上建立明、清等不同时期建筑风格的六座牌楼,而老的沥青路将用来修建风情一条街。

    记者在稻田所属的秀峰村上蔡家湾7组了解到,水稻田周围面积约60亩已被以每亩1.55万元的价格征用,因修路而遭毁的稻田也补偿了青苗损失费。

    2005年9月22日举行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暨风景名胜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强调,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门票收入是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重要经济来源,不属于经营内容,不能将风景名胜资源和门票专营权出让或转让。

    显然,东方云顶与星子县旅游总公司按49:51分成秀峰景区门票收入(税后)等约定,直接与此相违背。

    第一次租赁,香港嘉浩集团不仅租金分文未付,还卷了门票款及其它经营收入逃之夭夭

    “我们之所以强烈反对再次将秀峰租赁给外商开发经营,是因为自2000年以来,秀峰先后两次被租赁,结果不但数年的门票收入被席卷而走,而且景区的景观也遭到严重破坏。”秀峰管理处一位职工这样告诉记者,他还提供了一份该管理处2002年7月5日向星子县政府提交的“关于嘉浩集团投资星子情况的汇报”。

    该材料称,秀峰与黄岩景区租赁给香港嘉浩集团经营70年,租金头5年每年交县政府300万元。秀峰与黄岩景区承租地为4000亩,其中购买500亩用于房地产开发。

    最终,香港嘉浩集团不仅租金分文未付,反倒卷了一年半的门票款及其它经营收入逃之夭夭,在秀峰景区前征用拟搞房地产开发的约120亩基本农田,至今一片荒芜,成了采石场的货场。

    被征用的120亩农田原属于白鹿镇秀峰村二组,该组一饶姓村民告诉记者,当年按照每亩1.7万元的价格被征用,目前全组约200人,人均不到一分田,口粮不够,只得买粮吃。大多数人又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只得做点临工度日,生活举步维艰。

    第二次租赁,秀峰景区管理处权益受损反成被告,赔付350万元之多

    2003年1月20日,秀峰景区经营权又第二次租赁给江西庐山(香港)旅游有限公司。由星子县秀峰管理处和东牯林场与江西庐山(香港)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创立项目经营公司及庐山秀峰景区经营权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为50年。2003年至2007年庐山秀峰及黄岩景区经营权租赁费为160万元/年;宾馆、办公楼等非景观建筑物租赁费合计30万元/年。根据该合同,成立江西庐山秀峰旅游有限公司具体经营。由于上述两公司未履行付清2003年租金等义务,秀峰管理处于2004年3月10日致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于通知当天强行收回秀峰景区、黄岩景区的经营权。上述两公司一纸诉状将秀峰景区管理处等告上法庭。

    2004年8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赣民四初字第01号)判决星子县秀峰景区管理处、东牯山林场败诉。陈局长向记者坦言,因为法院的诉讼费与执行费等,了结此事花了350万元之多!

    据江西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显示,江西庐山秀峰旅游有限公司由江西庐山(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江西环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为股东。“实际上是四个人合伙成立的皮包公司。既不支付在岗职工‘三金’,又不投资,也不支付租金,空手套白狼。”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虽然江西庐山秀峰旅游有限公司2003年3月20日成立时注册资金500万元,但截至2003年8月18日四家股东缴纳注册资金只有219万余元。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南认为,《关于创立项目经营公司及庐山秀峰景区经营权租赁合同书》本身的有效性就很值得怀疑。其一,该租赁合同书直接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强制性规定。星子县秀峰管理处、星子县东牯山林场将秀峰景区经营权整体租赁给江西庐山(香港)旅游有限公司,没有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很难保证整个交易的公平,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其二,该租赁合同书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编辑:木麻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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