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5月10日消息: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聂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负担诉讼费,所出卖的房屋内的桂花树随土地使用权一起转移给被告蔡某所有。
2001年7月,原告聂某将老屋作价3800元卖给被告蔡某,双方签订了《出卖房屋字据》,并约定了出卖房屋的四面界址,但没有对界址内的一棵桂花树的归属作出约定。2006年夏天,被告蔡某将院内一桂花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余县园林所。此后,原告以该树仍归自己为由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协议里没有约定这棵树的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界址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等土地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一起转移给被告所有,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